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结::农村房屋土地拆迁主要涉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信息公开、纠纷解决和社会保障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保护农民权益是核心,包括公平合理的补偿、妥善的安置,以及对补偿信息的知情权。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需负责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