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时,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划拨土地性质特殊,但同样适用此规定。
三、评估程序:《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估价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收集有关资料,合理选用估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确保补偿公平。
四、协商与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如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都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透明。
总结::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子拆迁,首要的是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整个过程合法有效。如有争议,被征收人有权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