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有异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公平合理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结::土地及拆迁补偿涉及法律多为国家级法规,确保了补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补偿方案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整个过程强调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