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与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听证与异议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信息公开与参与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都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应公开,公众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五、司法救济
若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总结::我国城市拆迁土地征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严谨,有公开透明的补偿标准和多元化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强化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保障,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