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二、装潢补偿: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三、安置房权益:第二十五条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四、程序公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救济途径: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尊重并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确保安置房的质量安全,并且在实施拆迁前必须完成补偿。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需保证程序公正,而被征收人也享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维护了私有财产权益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