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如果拆迁土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此为由进行诉讼。
二、信息公开请求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有权申请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相关的政府信息。若拒绝公开或提供不完整,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三、补偿争议: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对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需先经过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诉讼。
五、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指出,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否则丧失诉权。
总结::拆迁土地批复的可诉性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信息公开、补偿公平、行政复议前置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