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的土地所有权取决于其所在的区域。
2. 征收决定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明确了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3. 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确保了被拆迁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拆迁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
5. 法律救济: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有异议,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决。
总结::拆迁的土地管理主要涉及所有权归属、政府的征收权力、对被拆迁者的补偿与安置、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这些法律法规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益,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