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自征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用地单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二、征地公告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复议诉讼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期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其他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五、安置房交付期限:
实践中,安置房交付时间一般会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无明确,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总结::拆迁土地涉及的期限主要包括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地公告期限、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及安置房交付期限。这些期限的设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