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支付补偿。
二、补偿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征收完成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整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规划调整与供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出让土地的依据。土地征收完成后,应进行规划调整,符合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
五、土地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经过上述程序,土地具备了入市条件,可适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
总结::土地从征收到挂牌出让,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土地储备、规划调整和土地出让。这些过程需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整个流程严谨且耗时,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