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评估与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甚至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4: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如征地补偿方案,应主动公开,保证公众知情权。这有利于防止补偿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总结::在赣州市的拆迁补偿中,关键在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