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 征收决定与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公告。
3. 拆迁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具体的拆迁时间会在补偿协议中明确。
4. 闲置土地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 赔偿责任:如若超过合理期限仍未进行拆迁,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三)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总结::储备土地的拆迁时间主要取决于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的完成情况,包括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签订补偿协议。具体时间无法固定,可能因协商、诉讼等因素而延长。如果土地长期闲置,政府有权收回或重新安排使用。如遇到不合理拖延,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