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2.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规定了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 补偿标准与分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补偿款项的具体分配方式。
4. 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确保权利人在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纠纷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为权益受损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总结::浙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所有权清晰,补偿公正合理,纠纷有合法渠道解决,体现了法律对农村土地制度的严密性和人性化。同时,也强调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保障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