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失去土地的农民发展生产、生活。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四、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方案有异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政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结::山东地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公平公正,注重农民权益保护,同时提供多种渠道解决争议,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参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