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与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安置途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申诉期限。
五、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信息需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
总结::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明确且有法律依据,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政府也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增强决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