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在拆迁前,应确保土地划拨的合法性,即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合法取得。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府需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程序公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申述权。
四、权益保护:《宪法》第十三条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五、纠纷解决:如遇争议,《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决。
总结::对于划拨房屋土地的拆迁,首要保证的是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要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若遇到纠纷,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