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三、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四、搬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结::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补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些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可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