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意味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土地是会得到相应补偿的。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强调了这一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但同样体现了对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原则。
四、《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这表明土地的使用受到规划的约束,如果因为规划改变导致土地用途变化,可能需要额外补偿。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城市国有土地,在房屋拆迁时,土地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当地政策及评估结果来定。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收益也归承包方所有,不应被截留或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