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评估程序
该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救济途径
对于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涉及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评估过程需公开透明,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并赋予其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确保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