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确认:根据《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权利的重要凭证。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和性质将影响补偿金额。
三、程序合法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
四、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有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权益保障:《宪法》第十三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土地使用证在拆迁中起到关键作用,它证明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拆迁时应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公的补偿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裁决甚至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