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虽无明确规定市场价格,但应保证被征户居住条件不降低。
3. 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每人每月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 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5. 补偿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决。
总结::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涉及土地、房屋、安置、社保等多个方面,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保障被拆迁农户合法权益。同时,补偿标准因地区差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时需参考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