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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指定文书?

用户:186****8734 通江县 2024-04-25 20:38 保险理赔 浏览量:3672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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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指定文书是涉及保险合同中重要条款的文书,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争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分析保险受益人指定文书时,我们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受益人指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或者要求投保人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赔偿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

二、受益人指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或者解除部分指定,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指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益人指定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或者要求投保人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受益人指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或者解除部分指定,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指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

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

保险受益人指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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