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曾经订立过遗嘱,并且遗嘱的内容有效并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那么原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就无法再更改。
二、财产继承权
遗嘱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地指定哪些人有权获得遗产。这种权利通常被称为财产继承权。因此,如果子女保险受益人父母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他们在生前已经改变了他们对这笔保险的决定,那么他们的权利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三、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进行遗嘱或者遗嘱被无效或者改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父母就有责任将这笔保险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子女。如果他们选择不履行这个责任,那么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财产权益
子女保险受益人父母对于这笔保险的剩余部分享有财产权益。如果他们试图更改或取消这份保险,那么这可能被视为对他们财产权益的侵犯。
五、遗嘱执行权
在遗嘱生效后,子女保险受益人父母对于这笔保险的剩余部分有执行的权利。如果他们不能履行这个权利,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他们对遗产的遗弃,这是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总结::总的来说,子女保险受益人父母需要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这笔保险的剩余部分,如果他们想要更改或取消这份保险,那么他们应该先与子女协商,然后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他们不能达成协议,他们应该寻求法院的帮助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