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自主性: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并可以选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保险中,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同样体现了权利自主性原则。
2. 合同自由:《民法典》第465条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因此,投保人可自由选择任何合法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保险受益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保护利益:《民法典》第985条强调,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是为了保障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赔偿,这是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4. 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受益人为他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后,负有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如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等。这意味着受益人并非无责任接收保险金。
5. 变更权:《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但根据合同的一般原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经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受益人,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总结::在《民法典》框架下,保险受益人可以填写他人,这体现了权利自主性和合同自由,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然而,受益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投保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