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为夫妻关系。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该险种为终身寿险。
在2021年9月1日,甲突然因意外去世。此时,乙仍然身体健康,但由于没有意识到甲已死亡,故并未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直至一个月后,甲的妻子丙发现甲已经死亡,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甲进行了赔付。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死亡前可以立遗嘱。”
在这个案例中,甲在知道自己死亡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自己死亡,没有立遗嘱,因此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的条件,应当适用无遗嘱死亡处理方式。
如果一个个体在其去世后未立遗嘱,那么在他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只要有人能够证明他生前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赠人,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在这个案例中,乙虽然知道甲已经死亡,但并未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事故发生在一个月之后,这就意味着甲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赠人,所以乙应该得到赔偿。
总结:如果一个个体在其去世后未立遗嘱,那么在他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只要有人能够证明他生前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赠人,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在这个案例中,乙虽然知道甲已经死亡,但并未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事故发生在一个月之后,这就意味着甲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赠人,所以乙应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