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中,保险受益人的设定遵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愿。默认情况下,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然而,在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支付,这部分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有所体现。
1:保险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3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条款并确定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指定受益人及指定何人为受益人。
2:指定受益人的优先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3:受益人的变更权《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4:受益人的权利与责任若已指定受益人,则其有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保险金,同时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不得滥用权益。
5: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如前所述,《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至第4款明确了在指定受益人去世、放弃权益或其他特定情况下,保险金应按法定继承顺序支付。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并非默认为法定,但在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享有保险金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保险金赔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