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资格与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91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年子女具有购买保险的合法资格。同时,《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儿子为父母购买受益人为自己的保险,应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指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父母作为儿子的直系亲属,儿子对其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故可为其投保。受益人为儿子自己并不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而非仅限于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儿子购买保险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关键事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合同即依法生效。
四、保费支付与赠与问题
儿子为父母购买受益人为自己的保险,实质上是儿子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为自己获取未来可能的保险金给付。若保费由儿子独立承担,无需涉及父母财产,则不构成对父母财产的处分,无需征得父母同意。若保费来源于父母财产,可能涉及赠与关系。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时,需确保父母自愿赠与,且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五、保险金归属与继承
《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儿子的,保险金归儿子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使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也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因此,儿子作为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无需经过遗产继承程序。
总结::成年儿子具备购买受益人为自己的父母保险的合法资格和行为能力,只要遵循自愿原则,确保保险利益存在,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合理安排保费支付(避免侵犯父母财产权),即可实现为父母投保并受益的目的。保险金在父母去世后直接归属儿子,不受遗产继承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