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关心的核心内容是:将购买股权的行为是否视为实际缴纳了公司注册资本金,即“实缴出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公司法中的出资方式以及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1:出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购买股权是一种通过转移所有权来换取公司股权的行为,实质上是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属于合法的出资形式。
2: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在中国,过去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股东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后,我国全面推行认缴资本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股东无需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只需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所以,在认缴资本制下,购买股权后,股东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时间完成支付,就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
3:股权登记股权的取得通常伴随着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意味着新股东已经取得了相应比例的公司权益,这被视为一种实质上的出资行为。
4:责任承担虽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期缴纳出资,但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人保护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虽然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出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破产清算,未缴付出资的股东可能被要求补足出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基于《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追回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出资。
总结:综上所述,购买股权可以被视为实缴出资,但这取决于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缴纳相应的对价。如果按照约定完成支付,则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然而,如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或在特定情况下被追讨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