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为其妻子李四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子小明为受益人。张三意外去世后,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
1:保险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受益人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小明作为指定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3:权益转移若小明在张三去世前已去世,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作为张三的配偶,可能成为保险金的继承人。
4:保险金支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需在确认张三死亡事实后,向小明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5:争议解决如保险公司与受益人对保险金支付有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十一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结::在张三的案例中,保险受益人权利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障了小明或其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保险合同的效力、受益人权利、权益转移、保险金支付以及争议解决,都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