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遗产的确定和分割,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因此,如果母亲是怀孕期间被继承人去世的,那么其财产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其次,《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第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平等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与丈夫离婚,且协议分割了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也应当按照协议分割。
三、再次,《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篇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经常居所地的,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因此,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未离开常住地,但由于丧失生活能力无法继续居住,那么她的遗产应当由其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四、最后,《民法典》第三编继承篇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通知其他继承人,并作出书面声明。”因此,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死亡并未留下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或声明,那么她生前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尽管母亲在怀孕期间并未成为正式的继承人,但她仍然有权享受继承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继承的方式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详细的判断和处理。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母亲在怀孕期间并未成为正式的继承人,但她仍然有权享受继承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继承的方式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详细的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