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妹妹已满十八岁,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2. 合同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指定妹妹为受益人,只要其意愿真实,合同即有效。
3. 受益人选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妹妹属于法定继承人,故可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同时,依据保险法,投保人可自由指定受益人,无须受限于法定继承顺序。
4. 权益保护:《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受益人权益应明确写入保险合同,确保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5. 权益变更:若需变更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投保人有权在妹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其为受益人。
总结::从法律角度看,妹妹作为保险受益人是合法且可行的,只要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有权利指定,并且这一决定应被明确记录在保险合同中。若需变更,需取得妹妹的同意。在保障妹妹权益的同时,也需遵循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