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受益人是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或遇到其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保险赔付,保障其存款安全。
2. 付费主体: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存款保险由投保机构交纳保费。也就是说,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付费主体,而非存款人。这是为了分散和降低银行风险,强化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
3. 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投保机构未按规定交纳保费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加收未交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明确了银行的缴费法律责任。
4. 保险赔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当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个人存款实行全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此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这意味着,虽然保费由银行支付,但保险赔付主要针对普通存款人。
5. 监管职能:条例第六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履行监管职责。这表明,付费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银行接受金融监管的一部分。
总结::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由银行承担保费,形成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在承担费用的同时,也接受了更严格的监管,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存款人在银行出现问题时,可依据法律获得赔付,保障了公众的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