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定受益人并处分信托财产。”以及第1122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知,保险受益人的设定遵循自愿原则,投保人有权自由选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保险并指定对方为受益人是常见情况。但若夫妻离婚,未变更受益人设定,原受益人是否仍享有受益权,需结合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二、婚姻关系解除对受益权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可引申理解:离婚导致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配偶作为受益人的基础丧失。若未及时变更受益人,可能导致原受益人无法继续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离婚后,投保人有权依据此条款申请变更保险受益人。若未进行变更操作,根据《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若原受益人已不再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其受益权可能存在争议。
四、保险金归属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未变更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归属问题,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来判断。如原受益人无法定继承权,且无其他遗嘱或协议支持其受益权,则保险金可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五、保险金的债权属性
《民法典》第1183条:“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保险金虽非传统意义上的遗产,但在离婚后未变更受益人情形下,可能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预期遗产”,原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可能被视为一种债权,其权利实现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总结::离婚后未变更受益人,原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益权存在不确定性。这主要取决于婚姻关系解除对受益权基础的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规则、司法实践中的保险金归属判断,以及保险金被视为“预期遗产”后的债权属性。建议离婚后及时调整保险受益人设置,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