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自主性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并非“谁买谁受益”,而是由购买保险的人(即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指定自己、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作为受益人,且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投保人的意志自治原则。
二、受益人的变更权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需原受益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即使最初指定受益人为某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仍有权更改受益人,进一步印证了受益人并非固定为购买保险的人。
三、受益权的独立性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受益权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变化无关,具有独立性。这意味着,受益人是否实际购买保险不影响其受益权,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即可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处虽未直接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但明确禁止受益人恶意损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侧面反映出受益人可以是与被保险人存在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局限于购买保险者。
五、受益人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等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规定明确了在无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时,保险金将归属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受益,而非默认归购买保险者。
总结::保险受益人并非“谁买谁受益”,而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意愿指定,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人。受益人的受益权独立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保险合同关系变化,且受益人可依法变更。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关系不受限,但受益人不得恶意损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在无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这些规定均体现我国《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明确规定与严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