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97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约定的保险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民法典》第194条)。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需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尊重并执行投保人的受益人选定。
二、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194条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受益人无需支付保费,其权利源于投保人的指定(《民法典》第641条)。受益人无须履行特定义务,但若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民法典》第643条)。
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经其同意后变更生效。同时,《民法典》第642条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撤销受益人的权利,同样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原受益人的权益即告终止。
四、保险金的支付与归属
《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民法典》第648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保险金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双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57条进行协商解决,或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应遵循《民法典》第463条,优先适用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法规定,如无相关规定再适用《民法典》相关章节。
总结::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各负其责,投保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不得故意引发保险事故。受益人的变更、撤销需通知保险公司并获其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否则按法定顺序处理。在纠纷解决中,优先适用保险合同、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