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此条款明确指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受益人的指定方式与变更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结合《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可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自由指定、变更受益人,且需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相应记载。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1181条:“受益人只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得向保险人主张其他权利。”明确界定了受益人的权利仅限于保险金请求权,无须承担保险合同的其他义务。同时,《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受益人依法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四、受益人资格的丧失
《民法典》第1126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条款确立了受益人因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损害时,将丧失受益资格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五、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27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受益人可为多人,且可设定受益顺序及份额,未明确份额时则均分,为处理复杂家庭关系中的保险利益分配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
总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依法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并可通过书面形式自由指定、变更受益人。受益人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同时,受益人资格存在因特定犯罪行为丧失的可能性,且受益顺序与份额应遵循法律规定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明确设定。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制度的完整法律框架,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各方权益得到公正、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