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受益人特征分析
1:权利性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其基本权利。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可指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自由指定受益人,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律依据:“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3:变更性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法律依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4:生存权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只有在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才能领取保险金。法律依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5:优先权保险金的支付优先于被保险人的债务,除非受益人明确同意,否则保险金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法律依据:“保险金请求权不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而消灭,但受益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保险金请求权的除外。”
总结:保险受益人具有法定的权利性,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可适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以生存为前提,且保险金支付优先,不受被保险人债务影响。这些特性确保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保护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