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权利
保全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源自《民法典》第1162条,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二、变更与通知
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进行变更。通知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可能影响变更效力。
三、受益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若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且与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约定,保险金归属法定继承人。
四、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
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独立请求权,但需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一定期限内(见《民法典》第1167条)行使,逾期未主张可能导致丧失请求权。
五、特殊情形
如受益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其权利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民法典》第1168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总结::保全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受《民法典》保护。明确受益人及其变更程序,确保保险金的顺利支付,同时对特殊情况下受益权的处理也应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