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保险法》第39条指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同时,该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 多名受益人:《保险法》第41条明确,“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 未成年人受益权保护: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的保险利益,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受益人权利行使:《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5. 受益人丧失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伤残、疾病的,《保险法》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已支付的保险金应当退还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总结::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指定、变更、未成年人保护、权利行使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受益权的丧失都有明确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