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做出的选择,且这些选择可能会影响保险金的分配。
首先,被保险人有权参与保险的管理。这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上。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权,但受益份额的确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
其次,被保险人有权监督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这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方式实现的。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其他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再次,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未履行赔偿责任时提供经济补偿。这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来实现的。根据《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未履行赔偿责任时,应当退还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被保险人有权撤销保险合同。这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来实现的。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保险合同。”
最后,被保险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保险合同。这主要是通过《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有权查阅和复制保险合同。”
总的来说,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已经做出了选择,即被保险人有权参与保险的管理,有权监督保险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未履行赔偿责任时提供经济补偿,有权撤销保险合同,有权查阅和复制保险合同。但是,具体的权益保护程度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总结:总的来说,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已经做出了选择,即被保险人有权参与保险的管理,有权监督保险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未履行赔偿责任时提供经济补偿,有权撤销保险合同,有权查阅和复制保险合同。但是,具体的权益保护程度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