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8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1条:“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等承担遗产处理义务。”继承人为多人时,可以协商确定继承份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应支付一定的遗产管理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8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9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案例分析
假设甲在遗嘱中明确规定自己将名下价值为100万元的房产赠与给乙,并指定乙为唯一继承人。同时,甲还立了一份放弃对丙部分遗产的继承声明。
乙于甲去世后,在继承过程中发现甲并未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将其名字用于任何银行账户,因此乙要求查看并查看甲的银行存款情况。甲则主张自己并无任何可供确认的银行存款,因为甲已于2年前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首先按照乙的要求查证甲是否确实在遗嘱中规定了使用其名字作为银行账户的信息,如果未明确,则视为乙属于法定继承人。其次,若法院发现甲确实没有在其遗嘱中规定其名字用于银行账户,则视为甲无继承权。最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认定乙为遗嘱继承人,并支付适当的遗产管理费用。
三、结论
中国寿险更改受益人并不能改变其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因为中国的继承法强调的是“按份继承”,即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分配是以他们各自拥有的继承份额为基础的。因此,变更受益人并不会影响到这部分财产的继承权。而乙虽然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但她的财产权并没有因为其已接受甲的遗嘱而受到影响。
总结:中国寿险更改受益人并不能改变其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因为中国的继承法强调的是“按份继承”,即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分配是以他们各自拥有的继承份额为基础的。因此,变更受益人并不会影响到这部分财产的继承权。而乙虽然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但她的财产权并没有因为其已接受甲的遗嘱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