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与变更
《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法定继承
若无明确指定,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投保人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自杀条款
《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受益权行使
《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总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主要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两种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并可设定受益顺序及份额。在没有明确指定或特殊情况如受益人去世等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于未成年人,还设有死亡保险金额的限制。此外,涉及自杀的保险事故需遵守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规定,且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一般不能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