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出生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与成年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 未成年人:例如16-18岁的学生。例如,《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时,可以请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保护。
4. 虚假破产、清算程序中丧失人格权的债权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虚假破产、清算程序中丧失人格权的债权人享有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5. 其他无法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例如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人、精神病人等。例如,《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 未出生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 与成年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未成年人。
4. 虚假破产、清算程序中丧失人格权的债权人。
5. 其他无法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总结:5. 其他无法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