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购买该房屋的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2条的规定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即使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享有购买的权利。但出于照顾对方的实际需要或者防止损失扩大等原因,法院可以判决允许买卖。
三、《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
离婚后,双方对尚未分割的财产均享有权益。这包括已作价补偿的一方与未作价补偿的一方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益。
四、《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交易、赠与和遗赠等。对于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双方都应平等享有权利。
五、《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
配偶一方死亡,配偶再婚,或者离婚后再次结婚,原配偶的遗产应当由配偶的继承人继承。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婚姻中还是离婚后的任何情况下,继承人的遗产都应当首先偿还债务。
总结::在上述法律规定下,保险受益人在服刑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果可以选择出售,那么就需要考虑购买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并且不能因为个人需要或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而强行进行买卖。如果选择不出售,那么就要根据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