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1. 被保险人死亡时,且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保险期间内因健康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杀。
2.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保险期间内因年老体衰或者其他身体状况导致身故。
二、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即,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赔偿金,应按照保险合同中关于死亡给付的具体条款进行计算和支付。
三、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权拒绝支付或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四、责任豁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时,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曾经明确表示不接受保险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已经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从而免除保险责任。
五、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法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抚恤金、残疾赔偿金等。
总结::从上述五个方面来看,《民法典》对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赔偿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