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益人保险单抬头人:
1. 第238条:“本证项下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出口商对未使用的部分支付保函金额”。此条款意味着受益人在使用进口商品之前可以要求出口商对其剩余未使用的部分进行赔付。
2. 第249条:“出口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索赔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相符或不符的货物”。因此,出口商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付款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3. 第264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进口商应按信用证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这意味着进口商需要确保按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
4. 第279条:“进口商在交付货物时,应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和证书。这些文件证明了货物的数量、品质等信息”。
5. 第328条:“受益人应妥善保管并保护进口商提供的所有单据和证书,并确保其真实性”。如果受益人未能妥善保管和保护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其索赔的效力。
受益人在使用信用证前,应该明确知道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包括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口商的责任,进口商的交付责任以及受益人的索赔责任。同时,受益人也需要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保护相关文件,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受益人在使用信用证前,应该明确知道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包括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口商的责任,进口商的交付责任以及受益人的索赔责任。同时,受益人也需要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保护相关文件,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