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如下:
第五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将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一)受托人严重失职、故意或者因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二)受托人利用受托事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委托事务的进行,受托人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
(五)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适合继续担任受托人的。
第六百六十五 权利人知道受托人破产或者有其他不利情况发生,且未事先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委托人死亡。受托人因破产、清算等导致死亡的,受益人应当依法行使继承权。
第六百七十六 受托人突然死亡,没有形成遗嘱的,由受益人的近亲属代为行使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以上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503条至第507条和第612条的规定。其中,第五百零三条规定了受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代理人死亡后受益人的继承权问题,而第六百七十六则规定了受托人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方式。
总结:以上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503条至第507条和第612条的规定。其中,第五百零三条规定了受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代理人死亡后受益人的继承权问题,而第六百七十六则规定了受托人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