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填写,有明确的规定。
1. 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人。这包括自书或者公证的方式。这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保险利益的一种保护。
2.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他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新的受益人将代替他行使受益权。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死亡时就已去世,则该受益权自动转移到其指定的人,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转移给其他人。
3. 其他受益人的确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能会选择不设定受益人,例如保单并未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或者因故无法设立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理的。
4.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果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保护。
5. 投保人对于受益人的选择权: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可以选择谁为受益人,或者是否需要设置受益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总结:来说,《民法典》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丧失受益权的情况、其他受益人的确定、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投保人对于受益人的选择权等重要内容。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