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首先,生存金作为保险产品的利益分配方式,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819条的规定:“在确定保险金支付条件和数额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因此,在判断是否应当赋予生存金给受益人时,应该考虑到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家庭的影响。
二、经济能力原则
其次,生存金应由被保险人在丧失生活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根据《民法典》第832条的规定:“保险金只能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生活能力时才支付。”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未丧失生活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死亡或者丧失了生活的能力,保险公司不应当将其视为有权获得生存金的人。
三、特定事实原则
再次,只有在发生特定情况后,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丧失了生活的需要,被保险人才可能享有生存金。这是因为这通常是由于被保险人生存能力的丧失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导致的。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在生存期内没有达到这一条件,他们仍然有可能享有生存金。
四、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此外,生存金也应该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受益人获得了生存金,那么他或她就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健康护理的责任。因此,除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这一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视为有权获取生存金的人。
五、无特定理由原则
最后,虽然存在上述这些原则,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这些原则。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未丧失生活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死亡,但是他的妻子仍然有工作并且有能力养活自己,那么她仍然可以享有生存金。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发生特定情况下(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丧失了生活的需要),并且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被满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去世后的生存金才会支付给受益人。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地将所有的可能性都纳入考虑范围。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发生特定情况下(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丧失了生活的需要),并且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被满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去世后的生存金才会支付给受益人。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地将所有的可能性都纳入考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