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表明,变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
2. 同一部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3. 第四十一条指出:“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解除合同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4. 在第五十三条中,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也适用于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 最后,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总结::在人身保险中,变更受益人需遵循以下原则:被保险人同意,书面通知保险人,尊重保险合同原有约定,并确保所有相关方的信息透明。如有争议,可在法定时效内寻求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