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
1. 《民法典》第132条:“立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遗嘱可以是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依法登记的遗嘱。”这里的“依法登记的遗嘱”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方式。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的规定,有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由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履行遗产管理义务的人代为管理的,该近亲属或其他愿意履行遗产管理义务的人成为遗产的受托人。
二、法定继承
1. 《民法典》第131条:“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
1. 《民法典》第1983条:“公民可以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设立遗赠扶养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代位继承
1. 《民法典》第13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的规定,代位继承的效力不受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影响。
五、连带继承
1. 《民法典》第130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另有明确表示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应当公平对待。”这里的“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就是连带继承的体现。
总结::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和连带继承都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方式,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五种方式应平等受偿,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做出任何决定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